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0号(华北科技学院)
华北科技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华北科技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华北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华北科技学院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4年兴建的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分院;1993年改制并更名为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1997年被原国家教委评为全国 27 所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之一;2002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华北科技学院;2011年开展工程硕士(安全工程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华北科技学院以“自立立人,兴安安国” 为校训,以 “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为校风,以“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为教风,以“勤学、善思、力行、创新” 为学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华北科技学院,中文简称为华科,英文全称为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CIST,网址为www.ncis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南宫车站北石门路368号,办学地点为河北省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大街467号。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三)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六)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拓展中外合作交流。
第七条 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举办第二学位和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相互协调,具有安全理念、实践能力、创新创业精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致力于以工学为主,以安全为特色,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现代大学建设,将学校建成为具有安全特色的现代大学和一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第九条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学科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需求以及学校安全办学特色和办学条件,对学科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纳入学科发展规划。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学校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学生及校友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九)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自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财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章程规定其产生办法、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办学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编制内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五)其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架构,坚持依法治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拟定党政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方案,明确其职能或职权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院(部、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并且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主管部门任命。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院(部、系)负责人、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教授等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审议本科专业设置、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审定本科教学建设标准,指导教学建设;组织本科教学评估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相关规定定期召开大会。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理事会等咨询机构。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与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学校领导、合作单位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外专家等组成,按其章程行使其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校属各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部、系)。学院(部、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部、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系)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学院(部、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部、系)党委(总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学院(部、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部、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部、系)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部、系)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若干校属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保证其规定范围内的学术自主权。
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人选通过教授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和发展外部关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办学实力、强化办学特色,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安全生产、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文化传承与创新做出应有贡献。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与其他高等院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科技创新和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蓝色(色号C100 M60 Y0 K0)圆环状圆形徽标,中间是书和树的形象,上方为红色(色号C0 M100 Y100 K0)箭头;圆环下方是白色中文隶书体“华北科技学院”字样,圆环上方是白色英文Times体“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字样。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旗面尺寸按国家标准分为6种,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徽志上的中文校名变更为校名英文缩写“NCIST”),徽志下方为黑色中文隶书体“华北科技学院”和英文Times体“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0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党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